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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Since 2019

您的財稅顧問,企業成長的最佳後盾
本會計師事務所由資深稅務專家曾文湞先生及曾俊賢會計師共同領導,創立於2019年,憑藉多年於國稅局的實務經驗,專注於提供深具策略性的稅務與財務規劃服務。

我們深知,每位客戶的需求與情境都不盡相同,因此始終站在客戶角度思考與規劃,以高度的專業與責任感,協助個人與企業妥善因應稅務挑戰、把握財務機會。專長服務涵蓋:個人與企業稅務規劃、遺產與贈與稅規劃、資產傳承布局等,協助客戶合法節稅、穩健傳承。

多年來,我們憑藉專業實力與誠信態度,累積了眾多優質口碑與珍貴資源,成為客戶在財稅領域中最值得信賴的長期夥伴。
About_196940619_YP.png
Professional Team
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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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湞 先生

  • 近30年國稅局職涯
  • 專長為遺贈稅、個人綜所稅
  • 工商登記及變更案件
  • 個人及企業稅務申報
  • 遺產贈與稅規劃及申報
  • 稅務案件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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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賢 會計師 

  • 近10年稅務問題處理經驗
  • 打造專業資產傳承團隊
  • 工商登記及變更案件
  • 個人及企業稅務申報
  • 遺產贈與稅規劃及申報
Event News
活動快訊
 
歌劇藝術與人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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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次有限,歡迎預約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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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2年12月21日報關出口,113年1月30日收取貨款,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新臺幣200萬元列報為11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12年度,依上揭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認列為112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以收款日為認列依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114-08-28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4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按其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報稅密碼或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114-08-27

富商過世,太太疼兒子支付遺產稅600萬總額卻被國稅局盯上:原來不是有人繳稅就好

https://share.google/06ZEyYuc9jXKmrCWi  (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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